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技工院校岗位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近期,教育部、人社部等八部门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9号)等文件,对技工院校学生实习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确保相关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守牢学生实习安全底线,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高度重视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技工教育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技工教育风险多发频发的领域之一。各地人社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对技工院校实习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各技工院校要摒弃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按照“充分准备、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评估”的原则,认真履行办学主体和实习管理主体责任,不断优化学生培养方案,妥善处理实习与技能培训、升学备考的关系,切实发挥实习在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中的作用。
二、加强实习前教育培训。各技工院校要站稳立德树人立场,充分考虑学生年龄偏小、经历单纯等实际情况,在岗位实习前扎实做好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实习前专题教育不得少于5个课时。要会同实习单位详细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实习任务、岗位要求、实习标准、实习薪酬、日常考核、服务保障,以及疫情防控、关心关爱和权益救济渠道等,确保学生全部知晓相关情况。同时,要通过召开线上家长会、电话沟通等方式,尽可能将岗位实习相关细节告知学生家长。要严格落实知情同意书制度,知情同意书要尽量详细具体。父母与学生长期异地生活,或者实际监护人没有足够监护能力的,要取得其他监护人(或近亲属)的书面签字同意。
三、严格落实备案程序。各技工院校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15天内,将下一学期计划组织实习情况报市州人社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习单位信息、实习协议、实习学生名册、岗位信息、实习指导老师和知情同意书等。未经备案的,不得组织开展实习。省属技工院校要同时报所在市州人社部门。
各技工院校一般不得组织开展跨省实习。确因专业培养需要跨省实习的,必须在上一学期结束前15天内,将下一学期计划组织实习情况报市州人社部门同意,并由市州人社部门统一报省人社厅备案。技工院校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将实习简单与发放毕业证、升学就业挂钩。学生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应由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老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四、加强实习全过程监管。各技工院校要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老师,对学生实习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管理,每30名实习学生至少安排1名指导老师,有条件的学校要安排随队心理辅导老师。实习指导老师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把学生安全作为实习期间头等大事,与学生全程同吃同住,会同实习单位细化日常考核、请销假、业余活动等管理工作,健全学生岗位实习台账,积极做好学生关心关怀和心理疏导,做到实习期间各种情况“一口清”。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实习期间疫情防控和心理健康工作,会同实习单位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
各技工院校要设立24小时监督咨询电话,畅通维权投诉渠道,及时解答相关政策、协调处理突发情况。对各方面反映情况及问题线索,要建立专门台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各市州人社部门要把加强实习监管作为规范技工教育办学行为的重点,定期到实习单位包括跨省实习单位抽查学生实习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要抽查1次学生实习情况,分管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要抽查1次学生实习情况,确保做到心中有数。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家长相互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指导相关学校积极回应舆论关切,妥善做好舆情处置。
五、加强实习效果评估。各技工院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学生实习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实习评价工作并做好立卷归档,相关资料要及时存入学生档案。同时,要完善实习效果评估制度,从技能提升、意志培养、纪律养成、工作锻炼等多个角度评估学生实习效果。实习过程中和结束后,要在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中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及时收集学生诉求,协调实习单位回应学生关切,妥善解决学生实际困难。要建立实习单位黑名单制度,对问题频发、管理不力的实习单位,要及时暂停或终止合作关系。
各市州人社部门、各技工院校要对照国家八部门《实习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尽快对当前正在开展的实习工作进行规范。尚未实际开展实习的,要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要求。对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开展实习的技工院校,由人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暂停当年招生或注销办学资质。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屡推不动的地区和学校,省厅将约谈有关责任人并进行通报。
此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或省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8日
1个“严禁”、27个“不得”
1个“严禁”:严禁以盈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27个“不得”:
(一)学生不得自行选择认识实习单位;
(二)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岗位实习;
(三)三方实习协议增加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岗位实习;
(五)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六)不得安排一年级在校生进行岗位实习;
(七)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九)不得安排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十)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十一)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十二)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十三)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十四)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实习;
(十五)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十六)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十七)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等任何形式实习费用;
(十八)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十九)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二十)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投保实习责任险相关费用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二十一)实习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十二)实习报酬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二十三)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
(二十四)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二十五)实习过程中有重要情况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二十六)任何单位不得干预技工院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
(二十七)不得强制技工院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